房屋稅部分,台中市房屋遭受水災,淹水達50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以實際淹水日為準,每30日停徵1個月房屋稅,不足30日者以30日計。另外,房屋在災害中受創,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方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可減半徵收。須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
使用牌照稅部分,汽車、機車(151cc)以上因災害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或無法再使用,於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持證明文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使用牌照稅計徵至災害發生前1日;未能即時辦理報停手續,於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内,檢具相關機關核發證明及修車廠之證明文件,證明有停駛情形者,按修復前未使用日數減免。
此外,有關地價稅,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的土地,地價稅全免,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娛樂稅則查定課徵之娛樂稅代徵人,因災害未能營業而受損,應自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得依勘查結果,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計徵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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