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局表示,食品業者需留意食材使用、產製環境衛生,作業人員衛生、盛裝器皿衛生及儲存環境溫度管理等項目,若食品經檢驗後違反食安法第17條中央訂定的標準,可依同法第48條經命現期改善後屆期不改善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5月底衛生局接獲民眾反映,大雅區某商行疑似有食安疑慮問題的產品,衛生局立即與檢舉民眾聯繫取得相關資訊,派員至泰壹商行實際營業地址稽查,衛生局現場封存凍庫相關疑慮肉品計2995.27公斤,下游二家業者已將產品下架回收退回泰壹商行,後續依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一項第8款同法第44條裁罰標準予以行政罰鍰處分。
衛生局呼籲食品業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落實自主管理,務必留意產品包裝標示、效期等,落實「先進先出」原則,避免使用及貯存逾期食品;使用或貯存逾期食品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可處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食品業者嚴格遵守規定,共創健康安全飲食環境。(6/6*6)*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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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04-25265394分機5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