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
設籍本市超過183日,依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屆期換證重新鑑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符合補助標準者。
(二)補助標準及範圍:
1、身心障礙者重新鑑定自費檢查,係指符合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屆期換證重新鑑定者因鑑定所需之檢查,無法由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檢查費。
2、檢查地點需以各縣市公告之身心障礙鑑定醫院為限。
3、核定補助項目及金額依衛福部105年7月21日提供之全民健康保險支付標準為基準,採實報實銷,非支付標準之項目不予給付。
4、受理期限至當年度12月15日止(以郵戳日期為憑),惟當年度經費如已用罄,即不再受理補助申請。
(三)申請流程及應備文件:
1、申請流程:申請者至本局網站下載身心障礙者重新鑑定自費檢查補助申請表,填妥申請表並檢附鑑定醫院當年度之費用收據正本及相關文件 後,以掛號信件方式寄送(或親送)本局審核。符合補助資格者,由本局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撥付補助款;如不符合補資格者,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不符資格原因。
2、應備文件:
(1)自費檢查補助申請表。
(2)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正反面影本。
(3)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
(4)申請人及委託人之身分證影本及印章。
(5)當年度檢查費用收據正本(身心障礙鑑定醫院所出具),收據內應註明檢查項目及金額(金額處不得塗改)。
(6)補助者郵局存摺封面影本(若為其他金融機構,衍生之手續費由民眾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