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衛生局組織架構圖,詳細內容如組織規程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
第一條 |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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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
第三條 |
衛生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
第四條 |
衛生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技正、專員、股長、衛生稽查員、科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前項主管醫政、保健、疾病管制業務之科長職務,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第一項技正及技士員額總數十五分之ㄧ以下,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但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
第五條 |
衛生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六條 |
衛生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七條 |
衛生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八條 |
衛生局下設食品藥物安全處、各區衛生所,並得視業務需要設立醫院或其他醫療機構,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
第九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第十條 |
衛生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
第十一條 |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 |
第十二條 |
衛生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
第十三條 |
衛生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衛生局擬訂,報請本府核定;乙表由衛生局訂定,報請本府備查。 |
第十四條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五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規程除前項修正之條文,其餘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本府以命令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