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區公所→至身心障礙鑑定醫院辦理鑑定(專科醫師與其他醫事人員進行醫療端鑑定)→醫院送件至衛生局→核轉社會局(需求評估人員進行需求評估端); 符合→社會局製作身障證明,函文申請人至區公所領取; 不符合→社會局函文申請人未達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