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配合「臺中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參考原則」修正,新增4類說明文件,請依適用類別,填具相應申請文件,如非前述4類項目,請依以原文件提出申請。
2、有關成本分析表內之「作業及管理費用」,其中一種計算方式為【年度作業及行政管理費用佔年度總成本之比率×直接成本】,考量該行政管理比率倘有過高之情形,進而反映於成本中,恐有失公允,爰增訂該行政管理比率之上限為20%。
3、特等病房(每日)、單床病房(每日)之病房費收費超過「臺中市西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所訂之上限金額,比照外縣市已核定收費標準,報衛生局個別核定者,請填報「臺中市醫院病房費申請表」、檢附外縣市核定收費之佐證資料,並來函說明費用調整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