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衛生福利部函知“口腔內(懸壅垂之前)及人工氣道管內分泌物之清潔,替代與去除”之標準化課程及訓練單位規定事項修正。 二,本次修正自109年3月1日生效,如實行日前業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核定者,得依原課程規定辦理。 三,修正事項如下: (一)修訂實施要項(三)之學術論文人數上限為每班書籍以30人為上限;技術演練及實習課程每名師資指導教材最多不超過6名(師生比1:6)。 (二)增加實施要項(六)繼續教育積分:參訓對象若包含具長照人員資格者,辦訓單位經取得培訓地點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核定後,應向衛生福利部認可之長照繼續教育積分認可單位申請積分審查,以維護長照人員取得繼續教育積分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