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衛生福利部來函說明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若已建立長期護理服務機構者且經評鑑合格,得擬具計畫送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核定處置服務人員培訓。
詳細內容如下:
主旨:有關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是否有處置護理服務員訓練,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复貴學院108年12月13日北市法定評字第10860068622號函。
二,依據本部公告之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第五點原則,訓練單位資格為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或委託處理者,或符合下列資格之單位且具合格實習訓練場所,或與合格實習訓練場所定有合作計畫者,得擬具計畫,以核心課程訓練地之所在為準,送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核定:
(一)依法設立之公益,醫療,護理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公益,醫療,護理人民團體,或配備醫學,護理學,社會工作,老人照顧或長期照顧相關科系所之大專院校。
(二)經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評鑑合格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老人福利,肢體障礙福利機構。
(三)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相關規定建立且經評鑑合格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四)依工會法建立且與照顧服務相關之工會。
三,基於上開原則,若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已建立長期護理服務機構者且經評鑑合格,得擬具計畫送地方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核定從事維護服務員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