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勞動合作社承攬長期照顧服務勞務,採代收轉付收據核銷案。
內容:
有關勞動合作社承攬長期照顧服務勞務,採代收轉付收據核銷案,重點摘要說明如下:
(一)勞動合作社是社員依平等原則,共同經營、分享勞務報酬之團體,原則上與社員無僱傭關係,合作社取得之勞務款項,實質為代收轉付予社員之款項,就之課徵營業稅並無正當性,且其勞務買受人非屬健保法第34條規範之投保單位者,經合作社提供「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勞動合作社勞務買受人非投保單位之代收轉付報酬表」予健保署核對後,該勞務報酬,得免計入健保法第34條規定之薪資所得總額範疇。其中「勞動合作社勞務買受人非投保單位之代收轉付報酬表」需與「代收轉付收據」憑證編號勾稽。
(二)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規定(略以),長照機構係指以提供長照服務為目的,依該法規定設立之機構,並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長期照顧特約及費用支付作業要點」,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與該機構簽訂行政契約。特約之長照機構於提供服務後,檢具服務費用總表、服務費用項目清冊及相關領款收據,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通過後,再將費用支付長照機構。
(三)本案勞動合作社附設長照機構辦理長期照顧服務費用申報及核銷作業,仍依前項作業要點規範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