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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213衛部顧字第1091960340號 有關輔具中心辦理長期照顧輔具評估服務,係採到宅提供評估或需由服務對象至輔具中心接受評估

1090213衛部顧字第1091960340號
1090213衛部顧字第1091960340號

一、本文係衛生福利部函釋輔具中心辦理長期照顧輔具評估服務,係採到宅提供評估或需由服務對象至輔具中心接受評估一案。
二、旨揭函釋重點,綜整如下:
(一)衛生福利部整合長期照顧與身心障礙者輔具服務作業流程,失能身障者經照顧管理專員評估確有輔具需求者,自108年起已明定係由照顧管理專員逕轉介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或委託設置之輔具中心同時進行身障與長照輔具需求評估。
(二)為提供完整之專業輔具服務,故設置輔具中心提供輔具評估、諮詢等服務,經查目前有關身心障礙者輔具評估係依據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7條規定,針對罹患嚴重疾病、行動困難、外出能力受限或有其他特殊事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提供到宅評估服務。
(三)為促進長照需要者至輔具中心試用多元輔具項目,以利評估人員提供輔具產品選用建議等服務,故申請長照輔具評估之民眾,除所訂因罹患嚴重疾病、行動困難、外出能力受限或有其他特殊事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提供到宅評估外,其餘應比照身障者輔具評估服務,以至各縣市政府自行或委託設置之輔具中心接受輔具評估為宜。
三、有關本市輔具中心到宅評估之標準為居住本市,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需二十四小時長期使用維生設備之身心障礙者。
(二)六歲以上,全身癱瘓無法自行下床之身心障礙者。
(三)申請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改善者。
(四)其他特殊狀況經本府社會局核定或本市輔具資源中心認可者。
四、另為配合長照需要者至輔具中心評估及試用輔具之交通接駁需求,衛生福利部於109年2月4日公告修訂「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將輔具中心納入社區式服務交通接送之服務據點(給付代碼BD03),以滿足長照需要者居家至社區輔具中心交通接送服務,相關公告事項已於109年2月7日公告於本市長照中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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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10-01
  • 發布日期: 2020-10-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 點閱次數: 2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