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衛部顧字第1081960400號函說明:
(一)按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稱長服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長照人員非經登錄於長照機構,不得提供長照服務;又衛生福利部107年2月6日衛部顧字第1071960010號函略以,專職於護理機構以外醫事機構之醫事人員,除應依各該專門職業人員法規規定職業登記於機構外,並應依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規定完成訓練,取得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後,依各類專門職業法規規定於執行前述長照服務前,報經主管機關同意支援,免登錄於長照機構(如附件2)。
(二)次按物理治療師法第9條規定,物理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於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物理治療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物理治療師之機構為之。查物理治療師公會為職業團體,係以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促進社會經濟建設為目的,由同一行業之單位、團體或同一職業之從業人員組成之團體,非為執行醫事業務之機構,自不得執登於該公會。
(三)另按物理治療師法第19條規定,物理治療師可申請設立物理治療所,爰此,倘以醫事機構之物理治療所為申請人,自可向地方政府提出長照特約之簽約申請,併予敘明。
(四)綜上,長服法施行後,地方政府應輔導物理治療師公會設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後簽訂特約,以符上開醫事人員認證、登錄及報備支援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