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長照2.0專區 > 長照法令規章及解釋函 > 長照相關解釋函 > 長照機構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有關函詢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後,醫事機構及治療師

長期照顧服務法實施後,有關醫事機構及治療師公會等單位除提供既有醫事服務(如居家復健),無須另外成立居家式長照機構。如提供身體照顧、日常生活照顧與家事服務等居家式服務,應依法申請設立居家式服務類長照機構,始得為之。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10-01
  • 發布日期: 2017-12-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醫事管理科
  • 點閱次數: 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