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之強化長期照顧機構公共安全推動方案*》於老人福利機構、護理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之相關法規完成修正前,有關住宿式機構設立樓層與區域面向策進作為及注意事項,包括:
(一)為加強住宿式機構之防火避難與安全,並考量實務運作,在不溯及既往之前提下,住宿式機構許可設立樓層以10層樓為最高上限,且新設立機構需符合設置水平避難空間、規劃防火區劃並使用相關防火耐燃建材、設置自動撒水設備、每一樓層應有一定比例具防火遮煙功能之空間做為就地避難空間,及加強防災演練與住民消防安全教育措施等5項必要條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始得許可其設立。
(二)有關限制於災害潛勢區新設立機構議題,除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之3及第49條之1規定辦理外,建議住宿式機構申請設立時,應併附套疊災害潛勢地圖之結果,如於災害潛勢區者,須依災害類型提出具體防範及補強補救措施,並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設置地點、補強補救措施及相關災害資源等,始得許可其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