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鼓勵民間單位充實社區式長照服務資源,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前已提供服務之日間照顧中心申請設立許可,按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5條之規定,可免申請籌設許可,直接申請設立許可;屬老人福利機構、護理機構辦理者,按護理人員法、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表以及本部107年2月23日衛授家字第1070800134號函(略以),可以擴充服務項目方式續行提供,並於設立許可證書載明服務項目及規模,俾利服務延續辦理,符合簡政便民之原則,先予敘明。
二、為簡化行政流程,提升服務專業,長照服務機構提供長照服務改由地方政府以簽訂行政契約方式為之,本部於106年12月26日衛授家字第1060801461號令頒「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長期照顧服務提供者特約簽訂及費用支付作業要點」,其中第16條規定「...依長照服務法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應申請設立許可之前項機關(構)、法人、團體、商號或事務所等,應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30日前,完成設立並取得長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俾利落實長服法相關立法意旨。
三、查部分日照中心、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中心、團體家屋等社區式服務單位,及設有社區式服務之綜合式長照服務提供單位鑑於建築物使用類組變更、消防安全設備檢討,或其他建管、消防等相關規範,未能依前開規定於期限內取得設立許可,惟考量渠等單位於106年6月3日前業依其他相關法規提供社區式長照服務,且社區式長照資源佈建需求殷切,有關前開服務單位完成設立許可之期限應可放寬檢討,俾維護民眾權益。
四、綜上,有關旨揭服務單位係因建管、消防、無障礙設施設備等法規檢討,或地方政府行政程序等因素,致未能於本(107)年6月30日前取得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為維護服務對象之權益,倘該等服務單位業於107年6月30日前向服務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建築物使用類組變更、建築物無障礙檢討、消防安全設備檢討,或設立許可之相關申請,貴局始能與其特約及支付長照服務相關費用,另請貴局加速行政效能,協助渠等服務單位務必於107年12月31日前完成設立許可,屆時倘未能依前開規定完成設立許可相關程序者,貴局應不得與其賡續特約,俾利強化長照機構管理及提升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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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函釋-106年6月3日前設置之日照中心轉為長照機構事宜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10-01
- 發布日期: 2021-07-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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