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行「直轄市、縣(市)」及「附設」等文字,可由申請人選擇是否加註;「私立」文字、法人之名稱不可省略。
二、縮短現行法定名稱,統一用 6 個字:
(一)居家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可簡化為居家長照機構
(二)社區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可簡化為社區長照機構
(三)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可簡化為住宿長照機構
(四)綜合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可簡化為綜合長照機構
三、舉例:
(一)以自然人為申請人者,其名稱為:(○○縣/市)+私立+ ○○+居家長照機構/社區長照機構/住宿長照機構/綜合長照機構
(二)以法人或團體為申請人者,其名稱為:法人或團體名稱+(附設)+(○○縣/市)+私立+○○居家長照機構/社區長照機構/住宿長照機構/綜合長照機構
註:若該法人或團體設立一個以上同類型之長照機構,為使民眾辨識方便,須請其加註特取名稱。
(三)以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他政府機關/構(例如:本部醫院、公立醫院、公立學校等)為申請人者,其名稱為:政府機關/構名稱+(附設)+ 居家長照機構/社區長照機構/住宿長照機構/綜合長照機構
四、新設立長照機構之部分,統一用簡化之名稱;已設立之長照機構可自行選擇是否變更機構名稱,如該等機構欲更名,行政流程得簡化,換發設立許可證書之規費由各地方主管機關自行決定是否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