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係衛生福利部函示,查合作社法第2條明定合作社為法人,考量勞動合作社之特殊性,得排除適用設立許可辦法第29條第2項規定(法人或團體之董事、監察人、理事或監事,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擔任該法人或團體及其所設立長照機構之工作人員),以符勞動合作社實際營運長照機構之情況。
案係衛生福利部函示,查合作社法第2條明定合作社為法人,考量勞動合作社之特殊性,得排除適用設立許可辦法第29條第2項規定(法人或團體之董事、監察人、理事或監事,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擔任該法人或團體及其所設立長照機構之工作人員),以符勞動合作社實際營運長照機構之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