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基準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以下簡稱設置標準)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基準所稱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指為控制火災、降低火場溫度及阻隔濃煙,而利用場所內自來水系統連結水箱、增壓給水裝置、撒水配管、水道連結型撒水頭之簡易自動撒水滅火設備。
三、本基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供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所定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照顧植物人、失智症、重癱、長期臥床或身心功能退化者)使用之場所,其樓地板面積合計未達一千平方公尺者。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二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檢討前款所列場所設置自動撒水設備時,採用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得視為同等滅火效能之滅火設備;另住宅場所亦得自主設置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以提升其主動滅火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