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於108年1月11日以內授消字第10708249992號公告修正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如需該公告,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或內政部消防署資訊網下載(如下連結)。
二、修正公告事項如下,並自中華民國108年3月1日生效:
(一)項次1「托嬰中心」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有收容未滿二歲兒童之安置及教養機構)」。
(二)項次6增列鐵路地下化車站。
(三)項次7「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安養機構及老人服務機構(限供日間照顧、臨時照顧、短期保護及安置者)、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修正為「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並增列「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供住宿養護、日間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者)、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限提供住宿或使用特殊機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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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內政部以內授消字第1070824999號公告修正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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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10-01
- 發布日期: 2019-01-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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