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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長照人力媒合平台是否違反長期照顧服務法之疑義

有關民間企業人力媒合平台,透過網站宣傳、媒合照顧服務之行為,應就個案事實查處認定是否違反長期照顧服務法,包括:
(一)按個案具體事實認有「除供刊登收取對價外,並對刊登內容真偽或服務品質有保證之宣稱」,或「尚進一步聯繫服務、調派工作或從中抽取一定比例之服務提供費用」等情事,即宜依違反長服法第29條規定辦理,依同法第51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二)如「單純以網路頁面提供長照人員刊登服務提供資訊,並收取資訊上架費用」,尚非可僅據該事實認定平台業者有長照服務廣告之行為:然透過該平台登載服務資訊之長照人員,倘未登錄於長照機構,除已完成長照人員訓練及認證,並依其他相關法令登錄之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於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得提供長照服務。違反者,依同法第50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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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10-01
  • 發布日期: 2019-05-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 點閱次數: 1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