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11條規定,若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可申請居家鑑定,民眾可向本市各區區公所取得身心障礙鑑定表,並備齊所需文件後,向各區公所或掛號郵寄本局提出申請,經本局審核後,將函請所在地附近之鑑定醫院,由醫師及鑑定專員至個案所在地點進行鑑定作業:
一、居家鑑定申請資格:
1.全癱無法自行下床。
2.需二十四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
3.長期重度昏迷。
4.其他特殊困難,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認定。
二、居家鑑定所需文件:
1. 身心障礙鑑定表(請至本市各區區公所領取)
2. 三個月內診斷證明書(用以證明個案是否符合申請資格)
3. 病歷摘要(供鑑定醫院參考用)
4. 居家鑑定申請書
三、聯絡人:
長期照護科許小姐 (04)2526-5394分機6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