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105年9月8日105年度護理及長照機構第2次審查會議決議事項、106年度護理及長照機構第2次審查會議決議事項及107年度護理及長照機構第2次審查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審查會議申請案送件期限為開會當月之前一個月1日。
三、排入「審查會」方式審議:護理機構(含一般護理之家及產後護理之家)之設置、擴充、地點變更、床數變更申請案。
四、以「書審」方式許可後,復提會報告備查:護理機構(含一般護理之家及產後護理之家)之負責人變更、名稱變更、床位配置變更、總樓地板面積變更、整建室修及空間規劃變更案及縮減床數申請案。
備註:惟針對有疑義之申請案,仍可提請本審查會議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