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計畫申請期限:自衛生福利部公告日起至110年3月31日止。
2.申請對象及條件:新設立「個人設置」之居家護理機構
- 於公告日後,有意願依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設立居家護理機構者(即尚未取得開業許可)。
- 於公告日前或後,已依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取得地方政府許可開業之「個人設置」居家護理機構,且於開業後尚未符合居家護理機構評鑑資格者。
3.本案計畫之「申請作業須知」可至衛生福利部網站之公告訊息區下載(網址:https://www.mohw.gov.tw/cp-18-5815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