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中低收入失能老人機構公費安置費補助
一、補助對象:
設籍本市且年滿65歲,或55歲以上原住民,經本府衛生局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為需接受長期照顧機構服務,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並安置於本局簽約之單位:
-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1.5倍之重度失能老人(長照需要等級第7級至第8級)。
-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1.5倍之中度失能老人(長照需要等級第4級至第6級),經評估家庭支持情形,確有機構服務補助者。
二、補助基準:
安置費以每人每月最高補助2萬2,000元為基準。
三、補助須知及應配合事項:
- 申請日期(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照顧管理專員至申請人所在處評估並備齊應備文件始得起算;若申請人已備齊相關文件並已進行失能評估,尚未入住申請機構,則以入住機構當日起算;補正應備文件以親自送達或郵寄郵戳之當日計)。
- 評估失能等級為重度者,以申請日期、失能評估日期、入住日期之最晚日期為核定起始日;評估失能等級為特殊中度者,除前揭日期以外,需經本府社會局社工訪視處理建議表日期作為核定起始日,惟核定起始日當月已同時請領身障相關補助者,俟申請人繳回已領津貼或以次月作為核定起始日。
- 基於福利不得重複請領原則,已獲准本補助者,不得於同時段重複申請公費安置收容費、特別照顧津貼、身心障礙者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身心障礙者教養費、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等其他看護補助或依其他法令領取性質相同之補助,經核定補助後,本局將請相關單位止付社福津貼。
- 本補助撥款方式:經由安置機構按月檢附清冊及請領收據函送本局辦理請款手續。
- 按本局公告長期照顧服務特約需求說明書機構服務規定,受補助對象因住院離開機構,自住院起保留床位最長2個月,視需求可延長1個月,期間費用連續住院達30日以內者(含30日)予全額補助,連續住院超過30日以上者,其補助費折半計算;如逾保留床位期間本局將暫停撥付補助;若同日入出院者,除非有特殊事由,否則以連續住院日數計算。
四、應備文件:
- 申請表。
- 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請擇一檢附)。
- 低收入戶證明書、中低收入戶證明書、老人生活津貼(1.5倍以下)證明書,以上請擇一檢附證明文件。
- 入住證明(尚未入住者免附)。
五、本局簽約安置機構名冊:
如下相關連結,公告路徑(長照2.0專區 > 一般民眾 > 找長照資源 > 長照服務資源查詢 > 失能老人安置機構)。
六、申辦方式:
請撥1966長照專線提出申請或可洽詢長期照護科04-25265394分機6035鄭小姐、分機6053許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