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本部疾病管制署110年4月14日疾管慢字第1100300275號函(如附件)辦理。 |
二、 |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病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下稱保障條例)第4條規定,感染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
三、 | 本部疾病管制署說明,近日接獲民眾反應長期照顧機構有拒收感染者或差別對待等情事,為保障感染者之權益,請轉知相關機構並重申前開規定及提供正確愛滋防治資訊,若有違反長期照顧服務法、保障條例等相關規定情事,將依法查處。 |
四、 | 本部疾病管制署重申,愛滋病毒的主要傳染途徑為性行為傳染、血液傳染及母子垂直傳染,其中不安全性行為為主要的傳染方式,一般日常生活的接觸,如擁抱、親吻、共食及蚊子叮咬等,都不會感染愛滋病毒;感染者只要穩定就醫服藥,體內病毒量即可獲得有效抑制,已科學實證顯示傳染風險極低,及維持良好健康狀態,且我國目前95%服藥之感染者病毒量已達有效控制,故感染者之失能與長照需求與一般人無異。 |
五、 | 請於相關人員之教育訓練內納入最新愛滋防治新知與感染管制知能,相關衛教、教育訓練素材可至本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傳染病介紹 第三類法定傳染病/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宣導素材/愛滋病防治教材下載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