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1月4日衛部救字第1091364667號及本府110年1月12日府授社團字第1100002684號函,「有關各級政府機關(構)基於公益目的,無論係主動發起或被動接受捐贈,應請確依公益勸募條例之相關規定辦理。」事項辦理。
二、 公益勸募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構)基於公益目的辦理勸募活動,無論係主動發起或被動接受捐贈,均應依同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開立收據、定期辦理公開徵信。
民眾、企業及民間團體善心捐贈
感謝各界主動捐贈防疫物資,與台中市共同抗疫。相關款項,依專款專用原則與有效的資源分配辦理。項目如下
一、現金捐款
二、物資(民生物資)捐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