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4條於110年1月20日修正公布,身心障礙者若其障礙情況符合無法減輕或恢復基準,或於101年7月11日前持有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換)發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配合前開法令修正,本府針對符合資格者陸續換發無註記效期之身心障礙證明。
- 如對持有無註記有效期間身心障礙證明有疑慮者,可洽本府社會局:陽明區身心障礙評估中心04-2228-9111轉38711;東興區身心障礙評估中心04-2475-2616、2475-4434、2475-1695。
- 檢附無註記效期身心障礙證明圖檔1份如附件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