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4條於110年1月20日修正公布,身心障礙者若其障礙情況符合無法減輕或恢復基準,或於101年7月11日前持有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換)發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配合前開法令修正,本府針對符合資格者陸續換發無註記效期之身心障礙證明。
- 如對持有無註記有效期間身心障礙證明有疑慮者,可洽本府社會局:陽明區身心障礙評估中心04-2228-9111轉38711;東興區身心障礙評估中心04-2475-2616、2475-4434、2475-1695。
- 檢附無註記效期身心障礙證明圖檔1份如附件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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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符合法定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免重新鑑定者,及執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核(換)發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相關資訊,詳如說明。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10-01
- 發布日期: 2021-03-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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