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復貴署110年6月10日發能字第1100321456號函。
二、經查國內數所高中(職)照顧服務科之課程規劃,主要包含高中(職)教育所需一般科目(如國、英、數、體育等)、照顧服務相關專業科目與實習,各該課程之名稱及其應修學年級,應有其整體性規劃與考量,俾達專業知識、情意與技能之完整建構。
三、所提放寬是類高中(職)學生以修習部分相關課程與實習即採認具報檢資格,涉及報檢資格認定作業,且將連動影響現有照顧服務科之高中(職)學校於課程規劃與整體學習成效,尚不宜逕予開放。本部刻正委託辦理照顧服務員培力暨訓練品質提升計畫,將併納入專家會議研議。
四、副本抄送各地方政府:
(一)有關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之發放,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均應依本部107年5月9日衛部顧字第1071960347號公告「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第5點與第6點之規定,受理所定訓練單位報送之訓練計畫,並針對該課程規劃、師資與成績考核等進行審查核定,再於訓練期滿,依訓練單位報送之結訓名冊、出席及考核等相關資料辦理備查,復由訓練單位依規定辦理結業證明書核發事宜。
(二)若訓練單位未有訓練計畫,且未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核定,逕申請以相關修課學分採認核發證明書者,與上開規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