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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函文長期照顧(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之給付項目,有關「住所」範圍疑義。

  1. 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項目之住所意涵,依民法第2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一人同時不得有兩住所為認定標準。
  2.  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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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10-01
  • 發布日期: 2021-12-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 點閱次數: 1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