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保障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38條規定:為使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均能依本法規定獲得基本保障及健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制度之政策目標而設置,並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監督之公益性財團法人。
二、對於汽車交通事故符合本法第40條規定下列情事之一者,依法對請求權人給付補償金,並代位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
(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
(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三、如有疑義敬請電洽(02)87898897轉分機503,王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