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繳納罰金應由承辦股書記官開具『繳納罰金通知單』交付繳款人,由繳款人持該通知單到收費處繳納,取得收據一式二聯,再回到執行科,一聯送承辦書記官,一聯由繳款人自行留存。
2.臺中地檢署執行科不直接收受金錢,請繳款人絕對不能將『錢』交給承辦書記官或交給他人代為繳交,請務必『親自持繳款通知單』前往繳費地點即臺中地檢署第一辦公大樓一樓『為民服務中心內收費處』繳納,並將收據送回承辦書記官。
(限以現金新臺幣繳納,不可以使用支票或其他貨幣繳納;但專科罰金得以郵政匯票寄送臺中地檢署繳交,臺中地檢署會將收據寄給繳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