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 9 條應受講習人於接獲毒品危害講習通知後,應按指定日期攜帶講習通知單、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前往講習場所報到。其因病、服刑、受保安處分、動員機關之召集或徵集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參加講習時,應於接獲講習通知後,由其本人或家屬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或其影本,上課日結束一周內臺中毒防中心申請延期講習。
若應受講習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以怠金。
若對於裁處怠金部分有疑義(如: 怠金繳納多少錢、怠金罰鍰分期、訴願 等等),可撥打04-23281927 ,刑事警察大隊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