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長期照顧(以下簡稱長照)服務法第8條之1第4項規定,授權訂定長照服務申請資格、長照需要等級、長照服務給付額度、長照服務使用者自行負擔比率或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衛生福利部已於111年1月20日發布「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將於111年2月1日生效。
二、依旨揭辦法與「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調整項目如下:
1.第十九條,交通接送服務之支付價格,由服務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訂定公告。前項交通接送服務,應由持有職業駕駛執照之駕駛員提供。
2.附表三交通接送服務給付分類表-第四類地區將貢寮區、峨眉鄉、三灣鄉、鹿谷鄉、杉林區以上五區納入偏遠鄉鎮市區。
3.修正照顧組合內容文字:
(1) 放寬使用對象為經評估屬長照需要等級為第2級(含)以上之長照失能者。
(2) 部分放寬起迄有一端可不限於居家或醫療院所:如個案因就醫、定期式復健或透析治療所需,至醫療院所之必要交通路程中有轉乘或接駁之必要(如居住離島之個案搭乘長照交通車從案家至港口,再從港口搭乘長照交通車至醫療院所,港口即為「必要轉乘或接駁點」;居住偏鄉山上之個案,因特殊原因,交通車無法直接至案家,須於山下公車站接個案至醫療院所,山下公車站即為「必要轉乘或接駁點」),其交通接送服務起迄任有一端可不限於居家或醫療院所,惟須經照顧管理專員將轉乘或接駁位置訂定於照顧計畫內,且敘明必要性之原因。
三、本市交通接送服務量能足夠,皆可直達醫療院所,故「無轉乘或接駁點」。
四、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