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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111年6月20日衛部顧字第1111961129號函「巡視服務」(BA22)照顧組合之內容疑義一案

  1. 依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旨揭照顧組合內容說明略以,至案家探視長照給付對象,並進行簡易協助,至少3次,且不得搭配本照顧組合表之其他照顧組合,並予以提醒如有突發性或臨時性之照顧需要,得依第21條規定臨時提供服務之照顧組合,先予敘明。
  2. 巡視服務係為提供長照失能者短時間多次服務,並透過巡視服務注意其異常狀況、探視安全等意涵,其所為之簡易協助,自得包含居家照顧服務之照顧組合表所列示之內容,如:協助翻身、更換尿片等須短時間多次之基本日常照顧。
  3. 依巡視服務不得搭配本照顧組合表之其他照顧組合之原則,倘有當次其他照顧組合結束後,另於當日使用巡視服務之需求,自應衡酌使用之必要性及合理性,在確保長照資源之有效運用下,始得辦理,非以間隔時間長短作為唯一參據。
  4. 倘原預計提供巡視服務,而依個案突發性或臨時性之照顧需要,改提供得臨時提供服務之照顧組合時,鑑於服務單位無法預期個案有前述情況,爰當次巡視服務遇突發性或臨時性之照顧需要,該次之巡視服務得列計為1次;惟長照特約單位自應依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21條,於服務提供後立即通知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擬訂照顧計畫,並經照管中心核定後,始得申請支付。
  5. 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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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1-06
  • 發布日期: 2022-06-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 點閱次數: 8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