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衛生福利部前以109年11月17日衛部顧字第1091962369號函(諒達)示略以,現行長照服務對象照顧計畫之擬定,係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約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個管人員,衡酌服務可近性及即時性媒合長照服務,於正式與非正式資源不重疊使用之前提,據以多元組合規劃,且該計畫需經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核認,確保社會資源之有效運用後,始得辦理,先予敘明。
二、依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照顧組合「陪同外出」(BA13)組合內容說明,內容為外出工具之安排、陪同外出及注意安全,依其給付目的,係針對長照服務對象因獨自外出,於交通路程途中有安全疑慮,始訂有本項照顧組合,故照顧服務員自行以交通工具載送長照失能者,顯難同時注意駕駛路況及長照失能者安全,爰居家照顧服務員自行以交通工具載送期間,不應有居家服務單位申報「陪同外出」(BA13)照顧組合費用。
三、又依現行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及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等相關法令規定,提供交通接送服務且收受報酬者,應經核准並取得營業執照,駕駛員亦應持有職業駕照,另為保障受照顧者之交通安全,並應投保汽車強制責任或乘客相關保險,爰倘長照失能者有交通接送服務之需求,應由交通接送服務特約單位或汽車運輸業之從業人員為之。
四、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