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請資格 依心理師法第三章開業相關條文辦理。
二、 應備文件 (一) 開業: 1. 開業申請書(需有公會用印)、規費1000元及2吋相片1張。 2. 機構負責人執業申請書(需有公會用印)、1吋相片2張、證書(正、影本)、身分證影本、學分證明、規費300元。 3. 負責心理師1人,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執業,接受二年以上臨床實務訓練證明。 4. 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 5. 租任契約(建築物所有權自有者免附)。 6. 建物測量成果圖或有都發局蓋章之原核竣工圖。 7. 所內部配置簡圖,要標示長、寬(以公尺為單位)。 8. 使用用途變更許可:用途為G3、店鋪之建物使用執照及向都發局辦理(免)變更使用執照之核准函。 9. 室內裝修許可(室內裝修竣工圖)。 10. 廣告物(市招、看板)許可證明。 11. 內部照片、設備。 12. 心理機構開業文件自審表。 13. 心理治療/諮商所申請開業設備及人員配置查核表。
(二) 歇(停)業: 1. 歇業申請書(需有公會用印)。 2. 原領開業執照正本。 3. 機構負責人原執業執照正本。 4. 機構負責人歇/停業申請書(需有公會用印)。
三、 備妥應備文件後,請致電承辦人分機(04-25155148#112)討論文件繳交方式及會勘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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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心理機構開、歇(停)業辦理方式及相關表單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1-26
- 發布日期: 2022-08-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心理健康科
- 點閱次數: 3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