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長照2.0專區 > 長照法令規章及解釋函 > 長照相關解釋函 > 長照人員繼續教育及登錄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長照共同訓練課程(Level 1)公告

衛生福利部業於11192日衛部顧字第1111961702號令公告,並修正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居家服務督導員、教保員、社會工作人員(包括社會工作師)及醫事人員、照顧管理專員及照顧管理督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為長照服務相關計畫人員,任職前需完成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長照共同訓練課程。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1-06
  • 發布日期: 2022-09-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 點閱次數: 1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