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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來函長照人員繼續教育課程辦訓機構資格審認

衛生福利部於111年9月2日衛部顧字第1111962049號公告,並依第11條附件二規定:「辦訓之法人、團體或合作社,其組織章程內容應涉及老人照顧、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業務,且應有近兩年評鑑合格或甲等以上之資格」。

為維護辦訓品質並符合人民團體管理實務情形,如未具近兩年評鑑合格或甲等以上之條件,需提供以下證明文件者,亦得辦理長照人員繼續教育課程:

  1. 近2年因辦理公益慈善事業或訓練,曾接受政府機關表揚。
  2. 近2年獲政府機關核定補助或委託辦理訓練,且無違規之情事。
  3. 法人、團體雖有參與評鑑,因疫情影響而延期或停辦,則以最近一次評鑑情形替代;合作社部分,因其評核機制係以考核方式辦理,考核結果視同評鑑。
  4. 組織章程內容涉及「長期照顧」之定義,除載明長期照顧外,針對提供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專業服務(C碼)人員職類,即醫師(含中醫師、牙醫師)、護理人員、職能治療人員、物理治療人員、心理師、藥師、營養師、語言治療師、呼吸治療師、聽力師、社工師(人員)、教保員所屬職業或學、協會團體,均認屬「長期照顧」範疇。
  5. 專科以上設有老人照顧或長期照顧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之學校乙節,係以該校設有老人照顧或長期照顧科系為準,非指僅前開科系可申請辦訓。
  6. 長照相關科系之認屬,如提供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專業服務(C碼)人員之科、系、所、學位學程,亦認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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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1-06
  • 發布日期: 2022-10-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 點閱次數: 2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