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長照服務給付項目、內容及價格,皆明定於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以下簡稱給付辦法)附表四照顧組合表,其價格係考量各項長照服務的風險、技術困難度及服務時間等因素,以最普遍發生資源耗用的狀況訂定,包含完整完成服務內容之相關人事及服務單位行政成本,給予服務單位合理的費用。
二、依據給付辦法第16條之規定,長照特約單位於執行照顧組合表之服務內容後,始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費用支付,費用支付之內容以照顧組合表所定者為限。
三、經查照顧組合表BB01至BB14為日間照顧服務,內容載明應包含生活照顧、健康促進、文康休閒活動、家屬指導及諮詢服務及備餐服務,爰凡長照特約單位提供整體長照服務使用者與前開服務內容相關之成本費用(包含人事費、維修費、房屋土地成本、設備費、消耗性材料費、非消耗性材料費及食材費等),皆已內含於BB01至BB14之支付價格中,不應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向長照服務使用者收費。
四、再查,長照特約單位提供之服務項目,若非屬照顧組合表服務內容,則應依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簡稱長服法)第35條第2項規定,先報請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向長照服務使用者收費。
五、如屬個案特殊需求之耗材,應由長照服務使用者或其家庭照顧者自行購置,或由長照特約單位代買代收(非營利行為),亦非為長服法第35條第2項之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範疇。
六、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