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長照2.0專區 > 長照法令規章及解釋函 > 長照相關解釋函 > 長照特約單位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轉知交通接送服務(DA01)及社區式服務交通接送(BD03),不同服務項目轉乘,得否申報BD03給付費用疑義一案。

  1. 為協助長期照顧(以下簡稱長照)需要者前往社區式服務類長照機構或至醫療院所就醫所需交通服務,衛生福利部於「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納入相關服務,組合內容包含接(送)長照給付對象家居至社區式服務類長照機構(代碼BD03)及往(返)居家至醫療院所就醫、定期式復健或透析治療之交通接送(代碼DA01),合先敘明。
  2. 社區式服務交通接送,係考量長照需要者至社區式服務類長照機構移動之不便性,提供居家到社區式服務類長照機構之交通接駁,其與接受醫療或復健之交通接駁性質不同,故無往(返)社區式服務類長照機構至醫療或復健機構之樣態,且服務當日之起訖點任一端,仍以給付對象居家為原則,基此,不同服務項目之交通轉乘,不得申報BD03給付費用。
  3. 詳如附件。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1-18
  • 發布日期: 2023-01-1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 點閱次數: 6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