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長照2.0專區 > 長照法令規章及解釋函 > 長照相關解釋函 > 長照人員繼續教育及登錄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案係衛生福利部來函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及配合防疫政策需要,各類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限介於112年6月3日至113年6月2日者,請統一逕予展延1年一案,並副知各縣市政府及各長照繼續教育認可單位

  1.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6條規定,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間為領證之日起6年,有效期間屆滿後,有繼續從事長照服務必要者,應於有效期限前6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資料及繳納費用,向原登錄長照服務單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更新;且應自認證證明文件生效日起,每6年接受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合計達120點以上。
  2. 109-111年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嚴峻,為維持現有長照體系正常運作,參照衛生福利部110年4月15日衛部醫字第1101660973號函處理原則,針對長照人員有效期限介於112年6月3日至113年6月2日者,如未能於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限屆至前申請更新,可免檢具書面理由及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核准,有效期限展延1年,並請輔導所轄長照機構或服務提供單位,長照人員於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限屆至之日起1年內完成所缺積分,辦理認證證明文件更新。
  3. 新發之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日期,為自原發認證證明文件屆滿第六年翌日。如:某長照人員原應於112年6月3日更新認證證明文件,經自動展延後,可遲至113年6月2日申請更新,但其新領認證證明文件之有效日期為118年6月3日,不因展延換照而延長下一張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日期。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1-06
  • 發布日期: 2023-03-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 點閱次數: 7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