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違法,菸害防制新法第15條規定: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製造、輸入業者,違法製造、輸入、廣告,處1千萬至5千萬罰鍰。一般民眾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者,處20萬至100萬罰鍰;販賣、展示者,處20萬至100萬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