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便民服務 > 常見問答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類菸品(電子煙)及加熱菸不能網路販賣與廣告,接受刊載的網路平台也要被罰?

網路平台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電子煙及其組合元件」或「未經核定通過的加熱菸及其必要組合元件」,可處20萬至100萬罰鍰。
加熱菸也不得宣傳、廣告,若接受傳播或刊載「核定通過的加熱菸及其必要組合元件」的平台,可處10萬至50萬罰鍰。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7-17
  • 發布日期: 2023-07-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保健科
  • 點閱次數: 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