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平台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電子煙及其組合元件」或「未經核定通過的加熱菸及其必要組合元件」,可處20萬至100萬罰鍰。加熱菸也不得宣傳、廣告,若接受傳播或刊載「核定通過的加熱菸及其必要組合元件」的平台,可處10萬至50萬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