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長照2.0專區 > 長照法令規章及解釋函 > 長照相關解釋函 > 長照人員繼續教育及登錄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加強宣導「居家服務督導員資格訓練」規範及落實管理轄內之辦訓單位

  1. 衛生福利部於111年9月2日公告修正「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其中第3條規範居督員應於任職前完成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資格訓練課程;另於111年10月3日衛部顧字第1111961567A號公告「居家服務督導員資格訓練計畫」,並同日以衛部顧字第1111961567B號函知各地方政府非指定之辦訓單位,不得自行辦理訓練。
  2. 為避免民間單位以相似課程名稱及課程內容私自辦理訓練,使長照人員有混淆誤認為資格訓練之虞,將加強宣導居督員資格訓練相關規範及落實管理轄內辦訓單位,以維護學員參訓權益。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1-06
  • 發布日期: 2023-02-1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 點閱次數: 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