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9條及第18條辦理。
二、有關請領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專業服務之服務提供人員所稱完成指定訓練一節,係指依衛生福利部112年1月9日衛部顧字第1111963026號公告修正之長照專業服務手冊,長照專業服務(CA07、CA08、CB01-04、CD02)完成指標;其專業服務人員應完成衛生福利部公告指定訓練課程認定原則,有關指定訓練完成係指社工、教保員及各職類醫事人員完成所屬職類任一年度之L2課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完成110年2月25日公告之長期照顧整合課程(Level Ⅲ,以下稱L3課程),且該課程需經長照人員繼續教育積分認可單位認可。
2.曾於110年或111年任一年提供長照專業服務者,並有申報成功紀錄,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於長期照顧服務法(下稱長服法)施行前(106年6月3日以前)完成L3課程,且該課程係經各級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並有相關證明文件者。
(2).於長服法施行後(106年6月3日起)完成L3課程,該課程需經衛生福利部認可之長照人員繼續教育積分認可單位認可。
三、其餘規定內容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