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辦理。
二、申請文件應以「機構」名義送件,並檢附以下資料:
- 申請看護工(照顧服務員)及護理人員驗章之公文。
- 本國看護工(照顧服務員)名冊正本。
- 本國護理人員名冊正本。
- 參加勞工保險證明文件:即最近一次員工勞保繳費清單。
- 切結書。
- 外籍配偶請檢附註記「持證人工作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字樣之居留證影本,與本國設有戶籍國民結婚之證明文件或離婚、配偶死亡獲准居留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本國看護工(照顧服務員)名冊人員請確實登錄於「長照機構暨長照人員相關管理資訊系統」。
四、本國護理人員名冊人員請確實登錄於「醫事管理系統」及「長照機構暨長照人員相關管理資訊系統」。
五、機構負責人、主任、社工人員、護理人員等非直接照顧服務人力或非專職人員,不得列入本國看護工(照顧服務員)名冊及本國護理人員名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