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配合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111年10月20日衛授家字第1110761152號令修正發布「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本部業另以111年12月8日衛部顧字第1111962849號函(諒達)周知「長照輔具現制與身障輔具新制對照表」在案,先予敘明。
二、「長照輔具現制與身障輔具新制對照表」對應身障輔具新制項次163、項目移動式身體清洗槽-局部型及項次164、項目移動式身體清洗槽-全身型,原則可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4條規定據以辦理,即FA20簡易洗槽對應購置項次163-移動式身體清洗槽-局部型給(支)付額度為新臺幣(以下同)1,200元、FA21簡易浴槽對應購置項次164-移動式身體清洗槽-全身型給(支)付額度5,000元。
三、另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12月9日衛授家字第1110761485號函公告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4-輔具項目名稱:移動式身體清洗槽輔具規格配置分別為
1、局部型:清洗槽深度達15公分以上,須內建排水裝置;可選擇可折疊或充氣式配置。
2、全身型:清洗槽深度達25公分以上,且槽體面積須包覆全身,須內建排水裝置;可擇一選擇配置分別為可折疊、以床欄為支架或充氣式。
四、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