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公告後,於111年12月31日(含)以前曾任照顧服務人員,且已經完成「失智症照顧服務20小時訓練課程」(下稱失智症照顧特殊訓練)、「身心障礙支持服務核心課程20小時訓練」(下稱身心障礙特殊訓練)、「口腔內(懸壅垂之前)及人工氣道管內分泌物之清潔、抽吸與移除16小時課程訓練」(下稱口腔抽吸特殊訓練)或「BA08-足部照護10小時課程訓練」(下稱足部照護特殊訓練)課程,以及照顧服務人員服務未滿45歲失能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應完成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相關訓練之認定原則,說明如下:
一、共通性原則:
- 考量第10條實施(112年1月1日)前已完成失智症照顧、身心障礙、口腔抽吸或足部照護特殊訓練照顧服務人員之訓練情形,如111年12月31日(含)以前曾任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之照顧服務人員,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查驗特約長照服務提供單位所聘之照顧服務人員已完成相關特殊訓練,無須令其於登錄後再重新訓練,離職後於112年1月1日(含)之後任職者,亦不再重訓。
- 前述人員如於繼續教育積分系統查無積分紀錄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以電子郵件方式,將須註記之照顧服務人員及結業證書傳送該部窗口協助註記,但其訓練為取得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前,其完訓情形僅得註記完訓資格,該時數不得列入繼續教育積分。
二、至未滿45歲失能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 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第11條附件二所訂,取得身心障礙服務相關訓練證明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1) 取得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第二條所定之教保員訓練結業證明書。
(2) 取得主管機關自行、委託或由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之機構、團體辦理之身心障礙支持服務核心課程訓練結業證明書。
- 另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中表示完成中央主管機關所訂相關訓練之認定方式,係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第11條附件二所訂情形;又111年12月31日(含)前曾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教保員、取得教保員訓練結業證明書或完成身心障礙支持服務核心課程訓練者,亦免再重訓。
- 至完成特殊訓練未於繼續教育積分系統註記者,需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先行查驗該等人員結訓相關證明,查驗無誤後,免備文以電子郵件檢送該等人員名冊(格式如附件)及結訓證書,於112年12月31日前送該部窗口協助註記(電子郵件lcandrewko0913@mohw.gov.tw; 連絡電話:02-8590-6289 聯絡人:柯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