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9條第3項規定,長期照顧服務人員應自認證證明文件生效日起,每年接受繼續教育課程應包括相關機關所定原住民族、多元族群文化敏感度及能力之課程各達6點,並以每年各1點為原則;另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21之1條規定略以,長照人員申請更新認證證明文件者,其第9條第3項繼續課程之認定,113年6月2日以前更新認證證明文件者,修習原住民族與多元族群文化敏感度及能力合計2點;113年6月3日以後更新認證證明文件者,修習原住民族與多元族群文化敏感度及能力,每年至少各1點。
二、上開規定係因上述課程內容及積分規定業經111年9月2日及112年10月11日2次修正公告,考量如有長照人員未及完成,將致影響其工作權益,爰訂有緩衝規定;邇來該部接獲長照服務單位與長照人員反映,地方長照主管機關及辦理繼續教育積分開課單位未明該積分計算之方式,就辦理認證證明文件更新時解讀不一,再予釐清說明如下:
(一) 辦理認證證明文件效期更新之應具繼續教育積分數:
1. 倘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限為117年以後,其更新認證時,始有達6年須具12點之情形,計算方式應為113年6月2日以前原住民族與多元族群文化敏感度及能力(原名稱多元文化族群)合計2點,113年至117年之原住民族及多元族群各1點,5年為各5點。
2. 認證有效期限介於112年至116年期間者,應備齊積分數,依前述規則推算均未有需達12點之情形。
(二) 得否集中修習課程各達6點:
1.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所稱每年至少各1點為原則,係考量文化敏感度能力提升須持續累積內化為常態。
2. 倘長照人員逾有效期限申請更新者,依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7條規定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以申請更新日前6年內完成為限。
3. 所考量長照人員未來有繼續從事長照服務必要,然欠缺積分等因素,需經發生認證證明文件逾期有效期限之情況,與前述情況有所不同,故以備齊認證更新前6年內完成各合計6點,得辦理更新。
(三) 緩衝適用對象:113年6月2日以前更新認證證明文件效期者,係指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限屆於該日以前者,並非指有效期限前6個月內長照人員選擇申請更新認證之日。
(四) 得否併計修法前修習原住民族與多元族群文化及敏感度課程積分:查該部前於111年11月4日衛部顧字第1111962406號函釋(附件3)在案,已取得「多元族群文化」課程積分點數,於申請認證證明文件效期更新時,得全數併為「原住民族與多元族群文化敏感度及能力」之課程採計,最高採計12點,高於12點可認屬專業課程積分。前述函釋亦可適用113年6月2日以前合計2點規定所需之積分,如屬113年6月3日以後效期屆期者,已明定每年各1點,爰無併入採計。
三、綜上所述,長照人員辦理認證證明文件效期更新,依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應於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間6年之期間內,依規定登錄其提供服務之長照服務單位或實際提供長照服務,始得申請認證證明文件效期更新。
四、若依長期照顧服務法(附件4)第58條第2項規定,長照人員證明效期屆滿,未完成證明之更新始提供長照服務,將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認證證明文件須在有效期間始能提供長照服務,請各長照主管機關落實督導轄內長照服務提供單位及所轄長照人員落實法遵,並如期更新認證,以維護長照服務品質及其工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