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5條規定:「長照機構停業、歇業、復業或許可證明登載事項變更,應於事實發生日前30日內,報主管機關核定。」。
二、停/歇業檢附文件如下:
- 與本局簽訂特約者,請提供完成終止特約證明。
-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停-復-歇-業申請書。
- 個案安置計畫。
- 工作人員註銷登錄申請書。
- 設立許可證書正本。
註1:函文本局終止特約內容應載明歇業日期,附件請提供個案清冊(姓名、身分證字號、性別、居住地)。
註2:個案安置計畫撰寫,請依據長照中心分派結果填寫,或載明「已於O年O月O日將個案交由長照中心重新分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