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1月22日衛部顧字第1131960138號函辦理。
- 按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第28條第1項:「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應提撥其前一會計年度收支結餘之百分之十以上,辦理有關研究發展、長照宣導教育、社會福利;另應提撥百分之十以上辦理提升員工薪資待遇及人才培訓。」,又本條之立法說明係參考醫療法第46條規定,先予敘明。
- 有關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第28條第1項「收支結餘」之規定,依其立法理由解釋上應可參考醫療法第46條規定:...提撥年度醫療收入結餘,限縮於「長照業務收入」之結餘,以符合該條之立法精神。
:::
現在位置
首頁
> 長照2.0專區
> 長照法令規章及解釋函
> 長照相關解釋函
> 長照機構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第28條第1項函釋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1-25
- 發布日期: 2024-01-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 點閱次數: 499